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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保喪葬補助

►公保喪葬補助
公教人員在職死亡
一、 殮葬補助費: 
⇒給付月數 
i. 火化者,補助 7 個月。 
ii. 土葬者,補助 5 個月。 
⇒補助計算基準以最後在職時經銓敘審定之本(年功) 俸等級計算。但不得低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。
⇒應繳文件:1.殮葬補助申請書。 2.死亡證明文件。 3.相關親屬系統表。 4.遺族領受代表同意書。 5.最後一年考績通知書或最後在 職薪資單。 6.除戶及全戶籍謄本。 7.如為火化者,火葬許可證明。
⇒申請期限:事實發生之日 起,經過 10 年 不行使而消滅。
 
二、 公保保險死亡給付:
⇒給付月數:
i. 因公死亡者,給付 36 個月。
ii. 非因公死亡者,給付 30 個月,但繳付保險費 20 年以上者,給付 36 個月。
⇒給付金額依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保險俸(薪)額乘以給付月數。
⇒應繳文件:1.現金給付請領書。 2.領取給付收據(選擇直撥入帳 者,檢附存摺封面影本)。 3.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。 4.載有被保險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。 5.法定受益人證明書。 6.受益人現戶戶籍謄本。
⇒申請期限:事實發生之日起,經過10年不行使而消滅。
 
眷屬死亡
一、 生活津貼殮葬補助費: 
⇒父母、配偶死亡:5 個月薪俸額。
⇒子女死亡:3 個月薪俸額。
⇒補助計算基準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。
⇒應繳文件:1.申請表。 2.死亡證明書。 3.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。
⇒申請期限: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。
 
二、 公保保險眷屬喪葬補助:
⇒給付月數:
i. 父母、配偶死亡,給付 3 個月。
ii. 年滿 12 歲至未滿 25 歲之子女死亡,給付 2 個月。
iii. 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,給付1個月。
⇒給付金額以事實發生日當月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(薪)額之平均數乘以給付月數得之。
⇒應繳文件:1.現金給付請領書。 2.領取給付收據(選擇直撥入帳者,檢附存摺封面影本)。 3.眷屬死亡證明文件。 4.載有眷屬死亡記事之戶籍謄 本。 5.足資證明其親屬關係之被保險 人戶籍謄本。
⇒申請期限:事實發生之日起,經過10年不行使而消滅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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