繼承順位
►繼承順位
一、 順序
1. 第一順位:直系血親卑親屬。親等近者為先;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,由其直系向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。
2. 第二順位:父母。
3. 第三順位:兄弟姊妹。
4. 第四順位:祖父母。
二、 兩性平權:男性與女性享有同樣的法定繼承權。(日據時期家產繼承除外)
三、 拋棄繼承:
1. 繼承開始於民國74年6月4日前者: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、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
2. 繼承開始於民國97年1月4日後者: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之,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。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
四、 應繼分繼計算:
1. 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:均分
2. 配偶與第二或第三順位繼承人:配偶1/2、其他繼承人均分剩餘1/2
3. 配偶與第四順位繼承人:配偶2/3、其他繼承人均分剩餘1/3
4. 僅配偶繼承:全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