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保喪葬補助
►勞保喪葬補助
本人死亡給付:
(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死亡者。)
一、 喪葬津貼:
⇒請領資格: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。
⇒給付標準: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。但無遺屬者,則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。
⇒應付文件:詳情請點連結
二、 遺屬年金:
⇒請領資格:被保險人死亡遺有符合下列請領條件之遺屬,由當序遺屬請領遺屬年金。
(受領順序請看連結)
⇒給付標準:
i. 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50%發給。
ii. 遺屬加計: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,每多1人加發10%,至多加發20%。
⇒應繳文件:
⇒應付文件:詳情請點連結
三、 遺屬津貼
⇒請領資格: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,其死亡遺有下列順序遺屬,由當序遺屬請領遺屬津貼:
(1)配偶及子女
(2)父母
(3)祖父母
(4)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
(5)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姊妹。
⇒遺屬年金與遺屬津貼僅得擇一請領。
⇒給付標準:屬津貼、遺屬一次金: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,一次發給40個月。
⇒應付文件:詳情請點連結
四、 遺屬一次金
⇒被保險人98年1月1日後首次加保,當序遺屬於被保險人死亡時,全部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者,可請領遺屬一次金。
⇒給付標準:屬津貼、遺屬一次金: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,一次發給40個月。
⇒應付文件:詳情請點連結
五、 公保保險死亡給付:
⇒給付月數:
i. 因公死亡者,給付 36 個月。
ii. 非因公死亡者,給付 30 個月,但繳付保險費 20 年以上者,給付 36 個月。
⇒給付金額依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保險俸(薪)額乘以給付月數。
⇒應繳文件:1.現金給付請領書。 2.領取給付收據(選擇直撥入帳 者,檢附存摺封面影本)。 3.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。 4.載有被保險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。 5.法定受益人證明書。 6.受益人現戶戶籍謄本。
⇒申請期限:事實發生之日起,經過10年不行使而消滅。
家屬死亡給付
一、 請領資格: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,其父母、配偶或子女死亡時,得請領喪葬津貼。所稱父母、子女係指生身父母、養 父母、婚生子女(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),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。:
二、 給付標準: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 6 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,依下列標準
i.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,發給 3 個月。
ii. 年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 2.5 個月。
iii. 未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 1.5 個月。
三、 請領期限: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四、 請領手續:被保險人及死者均為本國籍時,請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,再填具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【被保險人可自行申請,不需投保單位蓋章】,並檢附被保險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,郵寄或送件至本局 即可。【已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者,不需再填送申請書件】